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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往来,都有哪些涉税风险?

分类:常见问题时间:2021-09-23 17:33

01

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

1、企业所得税

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是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个人所得税

(1)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如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的,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企业员工个人,如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参考政策:《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02

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

1、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下不涉及)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也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提示: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如果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其关联企业使用,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